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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农业用水定额(报批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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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1 页
更新时间:2025-05-29
总字数:约7.16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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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水定额(修订)》

编制说明

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河海大学

2025年4月

一、编制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江苏省主要用水行业之一,近20年来,农业用水约占全省用水总量的63%,推动农业节水增效是发展节水事业的关键。科学制定农业用水定额,加强农业用水合理配置,是贯彻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落实水资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重要举措。2024年,李国英部长提出农业节水增效“五项制度体系”,其中“科学灌溉制度体系”是首位,明确要求加强农业节水基础研究,根据农作物的生物学特性和需水规律精准定额、精准灌溉,制定科学的灌溉制度,定期开展灌溉用水定额评估与修订。

通过编制农业用水定额相关标准,可进一步规范定额使用与管理。2020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了《灌溉用水定额》(DB32/T3817-2020),1个大类、4个中类、10个产品的用水定额。但文件仅适用于主要农作物的灌溉用水定额。除种植业外,林牧渔业也是农业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江苏省林牧渔业稳定发展,青虾、螃蟹等特色水产品养殖规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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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扩大,新增与之配套的用水定额是控制农业水量的必然要求。此外,随着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持续加大、节水技术广泛推广以及用水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农田灌溉用水量呈现整体下降趋势。为了适应江苏农业用水管理新需求,亟需对现行农业用水定额展开修订。

根据国家颁布的《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和《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32716-2016),用水定额宜3-5年进行修订。当前,江苏省现行定额标准已不满足农业用水水平和定额表现形式。因此,修订《灌溉用水定额》(DB32/T3817-2020),适当调整部分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新增部分作物种类及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的用水定额是十分必要的。

二、任务来源

2024年1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申报指南》(苏市监标〔2024〕14号),组织开展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申报和立项工作。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海大学按照要求联合编制提交了江苏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修订)》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同年8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立项计划,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4〕143号)予以立项。

同年10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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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号),并下达了标准起草任务。

三、编制过程

编制过程分调查研究、申报和立项、起草、审查四个阶段。

(一)调查研究

(1)分析江苏省现有成果,参考水利部及其他省份已有成果。2015年,省水利厅首次颁布灌溉用水定额文件《省水利厅关于颁发江苏省灌溉用水定额的通知》(苏水农〔2015〕6号),文件结合农业“六大分区”,划分徐淮片区、沿海片区、沿江片区、太湖片区、宁镇扬片区、里下河片区,对典型县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做出规定。2019年,首次对定额开展修订,结合自然地理条件、流域分区、农业分区等条件,细化为15个灌溉分区,并划分平水年和设计年,印发了《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江苏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2019年)的通知》(苏水节〔2019〕17号);次年,依据文件内容和试行效果,形成地方标准《灌溉用水定额》(DB32/T3817-2020)。2020年以来,水利部印发了水稻等七项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其他省份陆续制定了地方标准。为了满足江苏农业用水新需求,江苏省水利厅于2023年再次对定额成果开展修订,并充分参考水利部及临近省份定额成果,将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划分通用值和先进值,新增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并发布试行文件《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用水定额(2023年)(试行)的通知》(苏水节〔2023〕8号);基于试行文件,编制本标准。

(2)核算分析调整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根据《江苏统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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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中农业主要作物类型、近30年降雨量数据、近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基础资料,结合典型调查和样本资料,对水稻、小麦等已有作物以及大豆、马铃薯等新增作物种类的用水定额开展核算。

(3)现场调研制定林牧渔业用水定额。采用调查分析法、比较法,对苗木繁育和绿化育苗等2个产品的用水定额开展核算;依据调研资料以及邻近省市相关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