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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培训与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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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0 页
更新时间: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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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主讲人:2025.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培训与解读

目录CONTENTS01总则02内容与类别03组织管理04条件保障05考核与奖惩06附则

总则0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制定目的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教师有权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和条件。教师权利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教师义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组织责任权利与义务

内容与类别0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等。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教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科教学能力,掌握最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师应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需求。培训内容

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等,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鼓励教师通过学历教育提升专业水平。其他培训根据教师的实际需求,开展多样化的培训项目,如信息技术培训、心理健康教育等,满足教师个性化发展需求。培训类别

组织管理03

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机构与职责

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承担教师培训任务。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

中小学校应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派送教师参加培训,并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学校应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组织实施各类继续教育的在校在岗培训,检查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提供支持学校职责

条件保障04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政府财政拨款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教育费附加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社会力量办学经费保障

加强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改善培训条件。01教师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02培训机构建设

工资福利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确保教师无后顾之忧地参与培训。教师待遇

考核与奖惩0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建立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方面,确保培训效果。考核内容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任职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优先评聘教师职称和晋级。表彰奖励优先评聘奖励措施

01.02.03.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补办手续处罚措施

附则06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