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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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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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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附件1-2昆仑健康[2019]

医疗保险020号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2

第一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2

第六条保险责任2

第七条补偿原则4

第八条个人信息授权4

第九条责任免除4

第十条其他责任免除4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和续保4

第十二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5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5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5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5

第十五条年龄错误5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变更5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通知6

第十九条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6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7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给付8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8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8

第二十四条司法管辖8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8

第二十五条释义8

第1页共12页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

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