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记录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记录进行有效的管理,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产品质量及质量体系有关的所有记录的管理,包括来自供方的相关记录。
3.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记录的归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的使用控制。
4.工作程序
4.1记录的标识和编目
4.1.1记录包括各种报表、台帐、文字资料、软件和呈任何媒体的其它资料。
4.1.2记录的标识采用记录名称和日期、序号进行识别。
4.1.3品质管理部编制记录清单并规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的规定应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各部门按工作需要从记录清单中选取所需要的质量记录使用。
4.2记录的要求
4.2.1原始记录必须使用规范表格.填报原始记录应完整、准确,任何人不
得擅自漏填或删除某些项目。
4.2.2记录应由检测人员或操作者根据实际数据如实填报,不能提前记录或事后追记,检测人员或操作者应在记录完成后立即签上姓名和日期,不得只签姓氏、单字或用印章代替。
4.2.3记录数字应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0.1.2.3.4.5……)填写。
4.2.4记录时间应按北京时间24小时顺序填报。
4.2.5凡记录的内容错写需要更改时,应划圆圈将错字圈起,然后在旁边填上正确的数据,不得使用涂改液或擦除更改错写纪录。
4.3记录的收集、贮存、保管和归档、
4.3.1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记录应及时收集,进行分类整理、汇总、
装订成册。对需要贮存的记录交办公室归档贮存。记录应存放在干燥、防变质、防丢失的场所。记录的存放保管应便于查阅。
4.3.2归档的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记录的客观性。
4.3.3记录的内容应体现质量活动的对象及活动结果,记录要客观、真实,
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记录应注明日期,有记录人员签字或盖章。
4.4记录的查阅
公司内员工因工作需要需查阅记录时,查阅人需经记录持有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合同要求时,须经总经理批准,顾客或其代表方可到现场查阅。
4.5记录的销毁处理
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由品质管理部审查后负责销毁。
4.6记录的增减和修订
若需增加、减少和修订记录表式,申请部门应到品质管理部备案后方可进行。
4.7记录的保存期
4.7.1产品检验记录(原辅料、产成品、辅料、成品检验记录和品质管理部的抽样检验记录、监管部门的抽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保存期2年。
4.7.2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控检查记录保存期2年。
4.7.3供方资质资料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保存期2年。
4.7.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台帐长期保存;检修记录保存一年;检定校准记录保存一年。
4.7.5销售记录保存期3年。
4.7.6管理考核方面的记录保存期一年。
4.7.7证书、证件、企业需要保持的相关文件记录、设备说明书及设备台账,长期保存。
5.相关记录
记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