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1食品添加剂明胶
1.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监督抽检。
1.2产品种类
食品添加剂明胶:以动物的骨、、筋、腱和鳞等为原料经适度水解所^得的食品添加剂明胶。
1.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铭的测定
GB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明胶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4抽样
1.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4.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
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抽样人员应从
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
将大于1.5k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被抽样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
生的容器中。在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明胶时,优先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对大包装产品,需从
完整包装中取样。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
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
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
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
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抽辫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样品类型应为“食品
添响O
1.4.4圭脚口样品运输、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
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检验要求
1.5.1检验项目
食品添加剂明胶检验项目见表33-1o
表33-1食品添加剂明胶检验项目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凝冻强度(6.67%)GB6783GB6783
2铭(Cr)GB6783GB5009.123原子吸收石墨炉法
3铅(Pb)GB6783GB5009.12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4总不申(A)GB6783GB5009.11
5二氧化硫GB6783GB6783
6过氧化物GB6783GB6783
1.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