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防患于未然任重而道远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订、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二职业健康检查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第五节常见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使用防患于未然任重而道远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2)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4)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8)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常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使用1.安全帽(1)通用型安全帽。这类安全帽分为:只防顶部的、既防顶部又防侧向冲击的两种。其中具有耐穿刺特点的通用型安全帽用于建筑、运输等行业;有火源场所使用的通用型安全帽耐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