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任重而道远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应急管理部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及内容1.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1)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及内容1.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2)再培训内容。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3)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及内容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1)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及内容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2)再培训内容。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3)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及内容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及内容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提高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10年5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地下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