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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学校保安劳务派遣保安理论知识培训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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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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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学校保安劳务派遣保安理论知识培训方案

一、保安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热爱祖国,老实守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业务素质

1.了解法律根底知识,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

2.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3.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理问题的能力。

4.具备使用根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5.具备一定的防卫和擒敌技能,即根本徒手攻防技能,带离技能和解脱技能。

二、保安工作权限

1.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勤务范围。

2.对出入勤务范围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规定开展检查。

3.执行一般任务时,可以佩戴和使用配备的橡胶棍等非杀伤性的防卫器械,执行押运任务时,可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

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劝阻、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5.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和其他现行犯罪分子,有权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对行凶、报复的,有权开展正当防卫。

6.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存证据、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掌握的案件有关情况、协助查处。

7.按合同规定,对客户单位开展平安防范检查,协助客户制订有关平安防范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8.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平安防范情况,提供违法犯罪信息,配合、支持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一起执行公务。

三、保安工作职责

1.执行守护等安全防范任务。

2.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

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案发现场的秩序。

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置。

5.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6.检查、监督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保安工作作风

提高对本岗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安全保安工作贡献力量;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创建优质、高效、服务一流的保安队伍;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同事之间坦诚相待,互相帮助,共同营造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加强作风建设,严守组织纪律。

五、保安职业道德

1.忠于职守,勇于奉献:保安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纪律,对工作极端负责,认真履行保安人员的职责。在工作中要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服务单位的利益为重,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同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2.热爱本职工作,精益求精: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修养既来自保安人员的自身职业的深刻理解和执着热爱,也来自对专业知识的认真钻研和刻苦学习,它要求保安人员在工作发扬敬业精神,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对工作精益求精。

3.热心服务,礼貌待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用户服务,是保安服务业的宗旨。

4.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保安人员应具有较强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要求别人遵守的规章制度首先自身要严格遵守,绝不做监守自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国家法律所不也许的行为。

5.遵守社会公德:保安人员无论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日常社会活动中,都应该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

六、保安工作态度

1.服从领导:不折不扣地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及工作调配。

2.严于职守:坚守本职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或睡岗。

3.正直诚实:对上级领导、同事和客户要以诚相待,不得阳奉阴违。

4.团结协作: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要互相配合,同心协力地解决困难。

5.勤勉高效:发扬勤奋踏实的精神,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七、保安工作守则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市民行为道德规范,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2.办公室要如实填写各类表格,提供有效证件,不得隐瞒或假造。

3.按照《培训制度》的要求,接受业务指导、各类培训及考核。

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事、互帮互助,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质量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作业场所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6.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守学校机密,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和学校声誉。

7.爱护公物及公用设施,自觉维护和保持环境卫生。

8.勤俭办公,节约用水、用电,杜绝一切浪费现象。

9.衣容整洁、精神饱满、待人热情、文明用语。

八、保安“九不准”条例

1.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

2.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