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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院保安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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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1 页
更新时间: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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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医院保安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二)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防火责任书》。

(三)保卫部门设立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培训、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医院的消防管理、培训工作。

(四)医院内要张贴各种消防标志,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五)设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六)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所有员工要做到“三会”: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会电话报火警;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医院内所有区域全部禁止吸烟、动用明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八)医院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九)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十)医院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统一由安全员开关,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十一)对于非24小时值守的部门和房间,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十二)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实行上岗证作业。

(十三)医院的霓虹灯和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十四)库房内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十五)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时,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十六)医院内所有仓库的消防必须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喷淋系统、消防器材的设施、通风、通道等设置。

二、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应定于每月第一周召开。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二)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项目所有保安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三)会议应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医院管理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医院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三、防火巡查制度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医院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四、防火检查制度

(一)要落实每日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外保机动每班次检查4次以上,外保领班每班次检查2次以上,值班队长每班次检查1次以上。检查时要认真负责,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二)每月联合维修和值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月的消防安全检查报告要呈报项目领导和医院领导。

(三)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限期未整改者,进行相应处罚和上报医院领导;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四)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用电设备,执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

(五)检查防火档案、灭火预案、季度消防演习报告等,负责消防的保安员对相关的程序清楚了解,熟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六)检查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情况,特别是对事故信息的分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否定期、不间断在进行。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单位全体员工每年六月各进行一次培训。

(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