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条件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得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得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就就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得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得条件;
第二类就就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得具体要求约定得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得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得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得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得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得;
2、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得;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得。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得要求予以密封得;?2、投标文件中得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得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得,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得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得;?3、投标文件得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得;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得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得;
5、组成联合体投标得,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得。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得废标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得,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要求密封;
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
3、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得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得;
4、未响应招标文件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得;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得。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得,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与其她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得;
3、以她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她方式弄虚作假;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得手段谋取中标得;
5、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得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6、投标文件中标明得投标人与资格预审得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得。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得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
2、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得;
3、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得;
4、投标人得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得;
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7、投标有效期不足得;
8、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得其她商务条款得。
第三十七条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得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得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得;?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得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得;?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得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得;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得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得。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得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得;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得授权委托书得;
3、未按规定得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得;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得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得,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得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得;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得;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得;
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得其她情形。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