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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经济法教学教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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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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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管理关系

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即指各级国家机

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微观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来往中产生的经济关

系。

3、经济竞争关系

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竞争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基本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

系。

掌握概念要明确其基本含义包括: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

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

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二、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的

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

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第一性的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

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

后升华而成的,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系。经济法律

关系是经过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第二性的意志

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虽来自于经济关系,但它绝不是原有经济关系的简

单的派生物,经过升华后的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的经济关系仍有巨大的

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必需的法律形式。

三、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主要由以下各类构成: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它们在参加经济

法律关系、执行国家组织管理职能时,成为经济法主体。

(2)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它们可进

一步概括为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它们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

分。

(3)内部组织。主要措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即那些在

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

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这些

参加生产经营管理关系的公民个人及其组合的家庭,也可成为经济法主

体。

(5)国家(特殊情况下:如发行国债等)

2、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但在法定条件下,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

主体;经济法理论承认统一的法人制度,但法人不能包容经济关系中各

类组织主体,因此必须确立经济法主体概念。

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概念的含义及其种类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含义

包括:其一,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

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和要求。其二,经济权利主体

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经

济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其三,

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合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

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护和

实现自己的利益。

经济权利可分为:其一,原生权利,也叫固有权利。这是由经济法

主体依法直接取得的权利,如所有权、经济职权。其二,取得权利则必

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