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根本特征
最近几年以来,在我们思想领域又出现了盲目追求公有制的现象。很多领域都在奉行“国进民退”的做法。甚至出现了50年代的“再公有化”思潮。对于这一思潮,我们有必要厘清公有制的本质和核心究竟是什么。坚持住本质上的公有制,就没有必要纠结于具体的细枝末节的某个公司的私有化现象,更没有必要防止一些公司的私有民有而进行人为的经营干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地方对于龙头企业开始派驻“党代表”,引发了不少企业家的经营隐忧,更给了欧美国家以口实,质疑我国的市场经济成色,甚至严重到质疑我国企业的经营独立性问题,并以此拒绝我国的一些公司参与国际合作、分工和贸易。究竟我们应该怎么来看待“公有制”经济,值得重新对一些观念进行厘清。
1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必须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是指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科学社会主义同其直接的被继承物、对立物的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主要有三点:1)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2)具有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确保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关系上人人平等,没有阶段对抗,没有压迫制度;3)社会生产以及一切领域的活动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福利的需要。这三点具体体现为经济上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政治上的工人阶级政党领导,结果上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就中国来说,后面两点没有任何疑问,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有疑惑的恰恰也在第一点,我们还有没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怎么衡量公有制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理论必然性在于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内在的制度优越性。而判断一种制度的优劣与否根本是要看它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福利的增长。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当代中国的经济制度上的体现就是创造性的实践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达成上述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时期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探索、发展和实践的结果。它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国家质的规定性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这种创新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希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能实现宏观平衡与微观活力的统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坚持而不是偏离,一方面在于有工人阶级政党执政作为保证,另一方面也在于它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才能确保马克思所要求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如何正确认识公有制,究竟哪些东西可以私有,哪些必须公有的问题?
2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新认识及其将引发的公有制衡量标准的困惑
所谓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制度。对公有制的认识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早期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该理论设想直到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才得以被突破;第二阶段是列宁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苏联建立的公有制,认为公有制可以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该理论为后来建立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接受;第三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后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中形成的对公有制理论的新突破,认为公有制有多种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不应当是单一的,而应是以主要经济成分为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经济。
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经济势必关系到这种主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即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得以实现的形式,包括对公有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同一所有制型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为主体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自然引发的思考便是公有制的衡量标准。公有制的衡量标准目前是我们理论研究和现实生活中最多引发混乱的领域,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所在。按照中共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十五大报告的论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必须占优势;其次,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要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一论述显然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但由于这一论述在操作性上仍然易于引发对公有制认识上的“行而上学”,体现在现实中就是理解“公有制为主体”的衡量标准时的“数量比重论”——即看公有制经济总量占GDP总量是否超过50%,“是”则公有制主体地位未变,“否”则为公有制的异化与变质。
公有制主体的“数量比重论”以及类似观点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如把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同于产业经济公有制,为了保持公有制的性质就必须在国民经济各产业中不断加大国家投入,人为地维持国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