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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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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机制

裴亚洲吕鑫茹

[摘要]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出要建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衔接机制,对高校法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是我国组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的重点工作环节之一。以当前法律硕士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检视、优化目前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为完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机制建言。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专业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23)24-0024-04[收稿日期]2023-03-15

法学院校是从事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中坚力量。自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科以来,法学院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一直存在与法律职业之间衔接不充分、互动性不足、适配度不高等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升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的质量,强化法学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的目标为:到2025年,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更加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1]。当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实际情况,距应用型、专门型、复合型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以《意见》为契机,检视、优化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之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轨的困境剖析

伴随法律硕士招生规模的快速扩大,法律硕士尤其是法律硕士(非法本)面临“就业难”问题,在用人单位的招录过程中,法律硕士(非法本)的社会认可度均低于法学硕士,甚至低于法学本科生。这种尴尬境遇折射出法律硕士粗放式的培养模式与法律行业高质量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法律硕士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在复合型和应用型的纵深方向推进高层次法学教育,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现状与该目标的契合度不够,存在诸多方面问题,亟待修正。

(一)内容僵化的入学招录考试

就法律硕士(非法本)而言,其入学前的法学专业知识基本限于法律硕士联考的考核内容,考试范围限于民法、刑法等五门核心课程,内容较为浅显,多为死记硬背的理论性知识。录取后,部分学生又花费大量时间及精力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忽视了硕士阶段的日常学习和法律实践。一定程度上,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本身的不足是造成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割裂的原因之一。

(二)外观意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范式

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旨在培养出具有复合知识储备及综合运用能力的法治人才,以应对日趋纷杂的法律实务。现实是,部分法学院校仍套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忽视了学生的本科背景,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助力不足。虽然划分了不同的培养方向,但实际课程安排混同,未能明确地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的体系化学习,也未契合法律硕士的“复合型”特色。

(三)概览型的课程体系设计

法律硕士教育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课程设置应重点突出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的交叉与融合。实践中,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缺乏科学性,课程设置基本重复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内容,实务型课程少,缺乏学校的自身特色。法律硕士的实践课程内容与法学本科生实践课程区别不大,授课方式仍以讲述式教学为主。这种没有凸显实务特色的课程设置,导致法律硕士生毕业时,缺乏足够的法律实操能力。

(四)单一落后的教学方法

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硕士教学方式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师生之间的互动较少,案例分析的比重较小,教学内容也未能立足于法律硕士的实务型特色而进行必要的转换,未能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思考、解决实务问题[2]。这种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处于被动状态,主动性和参与性不高,难以适配实务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

(五)流于形式的“双导师”制

培养单位通常为每位法律硕士生配置一位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主的校内导师,还有一位从事法律实务的校外导师,功能是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现实中,校外导师虽然实务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但碍于时间和精力,无法系统指导学生。培养单位缺乏针对校外导师的管理规范和评价体系,在指导学生实务的内容、标准、工作量等方面,缺乏对校外导师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规范。

(六)管理虚化的专业实践环节

专业实践培养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主要环节之一。部分培养单位缺乏明晰的评价标准和科学的考核机制。实习安排缺乏规范性、实习资源缺乏多元性、实习管理具有随意性。部分法学院校对实践环节的管理粗放导致缺乏对学生实习情况的持续跟踪,难以保证专业实践的效果。学生在实习单位从事协助整理卷宗、收发文件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不能完整跟进案件程序,对提升学生专业实操能力帮助不大,影响了专业实践的实际效果。

二、法律硕士教育衔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