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培养机制研究
刘运宇,吴贤静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国家高度重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的培养。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有效措施助推涉外律师培养。2012年,全国律协制定了培养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2016年,《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由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发文。2018年,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2021年,教育部和司法部遴选出15所高校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支持有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跨学科领域、善于破解实践难题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1]。为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开阔的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奠定基础。高校要科学设计、多措并举、精准发力、久久为功,厘清涉外律师培养的内涵要求,根据涉外律师的培养标准,打破原有的培养禁锢,改变培养理念,创新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机制。
1.涉外律师培养缺乏统筹规划。涉外律师培养是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教育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高素质涉外律师培养的长远规划”[2]。但是,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统筹规划,主要表现在涉外律师培养目标不够清晰,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与培养目标不能匹配,具体又涉及学制设计不科学、招生指标偏少、缺乏相应政策和资源支持等问题。
2.涉外律师招生目标定位缺乏精准化。涉外律师培养是精英化培养,应当将培养对象界定为最有发展基础、最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但是,目前高校在遴选涉外律师研究生时,选拔标准比较笼统,尚未开展涉外律师本硕博连读项目和“订单式”培养项目。高校一般采取以研究生招生考试英语成绩为依据和自愿报名的选拔方式,且只面对法律(非法学)专业新生,导致其法律基础薄弱,英语水平也未必能完全应对法律专业英语的要求,难以达到理想的涉外律师培养效果。
3.涉外律师培养的理论教学存在短板。在理论教学方面,涉外律师的课程设置、培养方向比较笼统,尚未建立模块化和系统化课程体系,存在职业伦理课程的缺失与符号化,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衔接方面等问题,培养出来的人才存在明显的知识结构缺陷。就涉外律师研究生而言,有的法律知识不错,但国际化训练不够,且受到外语应用能力的严重制约;有的外语不错,但法律技巧特别是国际法专业技能远远不敷需要。
4.涉外律师培养中实习和实训比例太小。目前,涉外律师培养中实习和实训比例太小,普遍缺乏实战训练。在实践教学方面,实习实践教学缺乏完善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考核标准比较泛化,实习实践基地浮于表面,校外导师的指导力度不够。尽管高校是涉外律师培养的第一阵地,但是仅靠高校的培养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高端实务平台的培养以及高端业务的反复锤炼。除了少部分学生有机会到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外,绝大多数学生缺乏在涉外法律部门的实习和历练的机会。
5.优秀的涉外律师的师资队伍比较稀缺。涉外律师的培养需要一批兼顾理论与实务、法学和语言精通、国际化水平很高的师资队伍。目前,我国涉外律师的师资队伍以本土化培养为主要途径,将学校法学骨干教师送到海外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增强其国际化教学的知识和能力,辅以引进海外师资培训计划。然而,引育结合的通道尚未完全打通,兼职、全职、内引、外培的师资队伍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急需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涉外律师培养师资队伍。
6.涉外律师的跨文化交流严重不足。涉外律师从事的是与外国人和国际社会打交道的工作,需要熟悉外国文化和外国人思维。目前,涉外律师的训练并不包括跨文化培养的理论教学、跨文化交流的环境体验以及法学学科国际会议的交流与互动等。此外,限于资金限制和认识滞后,绝大多数的涉外律师培养没有国外学习的安排,海外实习以及国际化训练严重不足。
1.深入对接国家对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国际形势急剧变化,国际关系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能力与水平,研究如何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2.契合国家层面的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服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要求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除了观念创新和法学理论体系构建,大力培养能够胜任广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层次融通型、应用型、国际型专门涉外律师人才,应该是重中之重。
3.有效实施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