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后过渡期”工程建设标准化应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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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
基础性工作,是建设领域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
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手
段,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重要保证。工程建设标
准化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与
深化循环经济概念,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
也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
“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要制定并强制执行节能、节水、节材
的标准”。这既体现出了党中央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高度重视,
同时也是对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
我国在加入WTO后的几年中,随着各项承诺的逐步实现,已稳
步踏入“后过渡期”。WTO各成员方借助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
格评定程序构筑的“三位一体”的技术性壁垒,进一步完善了通过设
置“市场准入门槛”进行贸易保护的运作机制。其手段更加隐蔽,形
式更加合法,运作更加有效,已成为发达国家实现“保出、限进”的
“杀手锏”。国际市场竞争平台正在由质量竞争、价格竞争、服务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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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品牌竞争演进到标准竞争。特别是WTO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为
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要求,无论从国家的角度、市场的角度
还是时间空间的角度,均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
和更巨大的挑战。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在适应WTO规则下的特殊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
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积极而
合理地建立符合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要求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可以保护我国的自身利益,提高我国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
力。
从整体看,工程建设标准属于服务贸易范畴。但是,工程建设活
动的最终成果是由各类产品按照一定的规则建造而成,与各类产品有
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工程建设标准也同时对货物贸易具有重要影
响。工程建设标准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不仅要适
应《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而且也要适应《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TBT)。
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地点,必然受当地的气候、地质、环境
等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工程建设标
准规定的技术、工艺和质量等要求,必然对应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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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产生影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涵盖了不同地域中的各类建设工程,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代表性。工程建设标准化在WTO规则允许范围
内,合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发挥更加灵活、方便、隐蔽的特
殊作用。
二、WTO“后过渡期”的特点与标志
加入WTO三年来,进口关税逐步降低,配额许可证(非关税)
到2005年1月份为止已全部取消,法律、法规大规模的清理已基本
告一段落,服务业开放的承诺已基本履行,农产品承诺已达最高点,
以上条件标志着,从今年起我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同其他领
域一样,进入“后过渡期”,我国建设行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
争,建筑经济深层次的结构矛盾将会进一步暴露。
进入“后过渡期”的另一个主要特征是WTO各成员国进一步完
善了由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构筑的“三位一体”的技
术性壁垒。各种技术性的贸易壁垒会打着冠冕堂皇的幌子大行其道,
将严重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机会。
对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部门,2004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限于承揽规定的建设项目;2005年,关于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货物
检验服务等服务部门,我国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建筑设
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和城市规划服务部门,2006年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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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放开,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
三、WTO“后过渡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影响
对照WTO“后过渡期”的特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存在诸
多有待改进的工作,比如:法律、法规及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程
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需要参照WTO的有关规则进一步深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