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计算标准
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简便可行的原则,经国家人防办
批复(国人防〔2019〕70号)同意,我市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计算标准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
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
质和地上建筑面积,按比例确定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建
筑面积的10%配建;
(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按地上建筑面积的
5%配建;
(三)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建筑
面积的2%配建;
(四)其他类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相应功能对应的用
地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具体建设用地分类及对应配建标准见附表。
二、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
照确定的人防指标要求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
的新建民用建筑以及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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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可
申请易地建设,按相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绿地与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当防空地
下室应建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时,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当防
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含),且地下空间开发面积
大于2000平方米时,应按相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五、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工程
连通要求的,连通道应符合人防规范及相关设防要求,连通道面
积可计入人防建设面积。
六、本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执行前已取
得人防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按原审查意见执行。
附件:《成都市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计算规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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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计算规则表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人防配建标准
按地上建筑面积
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10%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
公共管理与公共按地上建筑面积
A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
服务设施用地10%
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按地上建筑面积
B
用地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10%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按地上非生产性
M工业用地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
建筑建筑面积5%
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