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还手就是互殴吗?
——误解之一
随着张艺谋导演的影片《第二十条》的热映,正当防卫制度再次引发公众的讨
论。有的网友说,真正激活“第二十条”的,不仅是检察官、学者、律师,其实
还包括科技工作者、媒体记者,甚至围观的网民等,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
人民群众。
俗话说“外行看门道,内行看热闹”,不少人(包括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对正当
防卫还存在一些误解,常常有人说:“挨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正当
防卫只能靠跑!”“正当防卫不是比体力,是比脚力!”
存在这种误解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将防卫按照日常生活的意思理解,没有
考虑法律规范用语的独特性。其二是在认定正当防卫中存在道德洁癖,当防卫行
为导致严重后果时反而对加害人产生同情心理。其三是混淆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
险,将迫不得已、无可奈何当作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其四是古代封建刑法中,为
了维护社会治安,存在不问是非曲直禁止斗殴的传统,西方禁止决斗的观念传入
中国后,加深了对这一观念的认可。
本节先讨论前两个原因。
第一,防卫不是消极逃避,也包括主动进攻。防卫,顾名思义就是防御、保卫。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防卫只能消极防守,不能主动进攻。“害人之心不可有,防
人之心不可无”最能说明防卫的消极性,不能主动加害于他人,只能提防他人加
害自己。按照这种理解,被打时明明可以选择跑路,却奋起反击,这当然不是防
卫,更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了。
但是,法律条文的用语往往具有和日常生活用语不同的意思。有句法律谚语——
字典里查不出大法官。光靠查字典是不可能理解法律的。如果完全按照字典的释
义解读法律,即使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也实属偶然,纯属侥幸。比如,我们常常对
外介绍自己的对象时说“这是我的对象”,向朋友分享自己的作品时会说“这是
我的文章”。但是在法律中,人不是物,不能被拥有;作品也不是有形的物,不
存在所有权。事实上,防卫中的“卫”字完全可以解释成自卫,自卫当然包括进
攻、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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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读者认为,既然法律是规范市民生活的,是为我们的行动提供标准的,是
告诉我们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的,那么法律的用语就不应该晦涩难懂,必
须平易近人。的确,如果能用最直白、最优美的语言表达法律条文,那当然最好
不过。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想要通过简单的用语囊括所有犯罪,必将导致
法律条文繁杂,反而不利于民众阅读。例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没有抽
象出财产这一概念,而是分别规定盗窃树木、盗窃庄稼等犯罪,按照这种罗列,
恐怕仅仅规定盗窃罪一种罪名,刑法的内容就要和《辞海》一样多。现代社会要
求分工合作,不同人从事不同的工种,以此提高劳动效率。一个工匠即使竭尽所
能,一天也做不成一枚别针,但是将整个工作分为18道工序,由18人分工合作
后,平均每人每天能做出4800枚别针。
当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产生困惑时,不应径直按照自己的个人见解行事,更好的办
法是去查阅相关书籍,去向有关机关询问。
第二,部分法官存在道德洁癖,由此产生的错误判决对公众形成误导。近年来,
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在提“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第二十条的苏醒”,激活和苏
醒的反面就是死亡和沉睡。毋庸讳言,正当防卫的司法裁判中一度存在比较明显
的缺陷,对成立条件要求太高。一些法官带着道德洁癖、完人心理,要求防卫人
打不还手、走为上策;一些地方的宣传语中高喊“打赢坐牢、打输住院”,公众
接收这些信息后,形成“无论如何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的误会。
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任何法院的裁判都不代表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尤其是
实践中存在的错误判决。不符合常理,严重违背良知的裁判绝对不是刑法的真正
含义。成功有很多个妈妈,失败却是一个孤儿。错误的裁判也有其错误的思想来
源。
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民众打不还手。2019年7月30日,重庆渝北区发生过保时捷
女司机“掌掴”事件。视频里看得很清楚,女司机先打了男司机一巴掌,然后男
司机也反手给了她一巴掌。最后这起案件被调解处理。但话说回来,男司机那一
巴掌其实是在制止女司机的不法侵害。要不是他及时还手,谁知道女司机会不会
继续胡来呢?所以男司机的还手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
参见周光权:《刑法公开课(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
另一方面,不能按照“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无辜”将防卫解释成互殴。当原施暴
者因防卫人的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