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山东泰安市新泰市市属国有企业招聘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
1、清代知县的品级是()。
A.三品
B.七品
C.八品
D.九品
【答案】:B
【解析】这道题考查清代官职品级常识。清代官员品级分为九品十八级,其中知县属于基层地方行政官员。在清代官制体系中,知县品级为七品,有“七品芝麻官”的说法。而三品官员通常为高级官员,如巡抚等,地位远高于知县;八品、九品官员品级低于七品,多为一些低级的佐贰官等,职责和地位与知县不同。所以清代知县品级是七品官职。
2、政府着力构建多系统、多门类、多层次的信息市场,提供信息指引,推动市场的健全与发展,属于政府经济职能中的()。
A.经济计划职能
B.经济管理职能
C.经济服务职能
D.经济监督职能
【答案】:C
【解析】政府的经济职能包括经济计划职能、经济管理职能、经济服务职能、经济监督职能等。经济计划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和安排;经济管理职能侧重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经济监督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而经济服务职能是指政府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大力建设多系统、多门类、多层次的信息市场,提供信息指导,推进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这是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其更好地开展经济活动,属于经济服务职能。
3、甲为杀害乙,在乙所熬的药中投放毒药,然而乙熬制此药是用于治疗牛的疾病,牛服用后未出现不良反应,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本题可依据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的定义和特征,结合题目中甲的行为来进行分析判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在本题中,甲已经在乙所熬的药中投毒,表明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处于准备阶段,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投毒的目的是杀害乙,然而乙熬药是为了给牛治病,牛吃药后未出现不良反应,甲并未实现杀害乙的犯罪目的,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即乙没有喝投毒的药,所以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本题中甲投毒的目标乙并未受到伤害,没有满足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的条件,所以不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甲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未得逞是因为乙没喝药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并非出于其自身意愿,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综上,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戊撞翻水果摊并造成水果摊主骨折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戊撞翻水果摊造成摊主骨折并非针对不法侵害,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戊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为避免危险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特征,所以不属于紧急避险。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题干中未表明戊有故意造成水果摊主骨折和撞翻水果摊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戊撞翻水果摊造成水果摊主骨折,很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过失且造成了摊主骨折的重伤结果,应认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高某是某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27岁。依据宪法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某尚未参加工作,不承担纳税的义务
B.高某尚未参加工作,对年老的父亲不承担赡养义务
C.高某尚未完成学业,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
D.高某尚未完成学业,不承担参加劳动的义务
【答案】:D
【解析】关于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不以是否参加工作为前提,只要个人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等情况,就需依法纳税,即便未参加工作也可能因其他应税情形承担纳税义务。对于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高某27岁已成年,无论是否参加工作,都应对年老父亲承担赡养义务。就服兵役义务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