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江宁波开放大学招聘教师7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初中学生甲偷看了同学乙手机里的聊天记录,乙发现后打了甲一耳光致其轻微伤。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应从重处罚
B.甲过错在先,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乙殴打未成年人致轻微伤,应从重处罚
D.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公安机关可以不处罚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个说法进行分析判断。首先,甲偷看乙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这一行为确实侵犯了乙的隐私。然而,甲为初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从重处罚,所以“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应从重处罚”的说法错误。其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甲偷看乙聊天记录有过错在先,但该行为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乙打甲一耳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种说法错误。然后,乙殴打甲致其轻微伤,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但乙打人行为是因甲偷看其聊天记录引发,并非无故殴打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以及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才会从重处罚,所以“殴打未成年人致轻微伤,应从重处罚”的说法错误。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符合公安机关可以不处罚的条件,所以该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公安机关可以不处罚。
2、甲驾车闯出胡同,撞死出租车司机丁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
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判断甲驾车闯出胡同撞死出租车司机丁行为的论处,需依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若甲驾车闯出胡同的行为是在人员、车辆密集的公共区域,且该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甲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故意心态,那么其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若甲只是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超速、闯红灯等,因过失导致撞死出租车司机丁,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若甲驾车是为了故意撞死丁,有明确的杀害丁的故意和行为指向,那么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仅表明甲驾车闯出胡同撞死丁,并没有足够信息显示甲有故意杀害丁的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观故意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非剥夺他人生命。同理,题干中没有足够证据表明甲有伤害丁身体健康的故意。综合来看,仅根据“甲驾车闯出胡同,撞死出租车司机丁”这一描述,由于缺少甲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主观故意的信息,更符合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重大事故的交通肇事罪特征。故该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3、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秘密投票的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D.代表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原则
【答案】:D
【解析】我国选举制度有多项基本原则。秘密投票原则,也叫无记名投票原则,即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这能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意愿,不受外界不当干扰,是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强调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保障了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民主的本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根据不同情况,在县及县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结合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选举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