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小区物业服务临时托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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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1 页
更新时间:2025-05-30
总字数:约1.63万字
文档摘要

小区物业服务临时托管合同

项目名称:阳光小区

项目地址:甲地

委托方:阳光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5年5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七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八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选聘乙方对阳光小区提供临时托管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甲方(业委会):阳光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负责人:张三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甲地

邮政编码:略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张四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乙地

邮政编码:略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阳光小区;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多层住宅、排屋、会所、幼儿园、商铺;

坐落位置:丙地;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第一大道;

南至:第二大道;

西至:第三大道;

北至:第四大道;

占地面积:775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370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37807.81平方米,多层住宅:14704.73平方米,排屋:47908.70平方米,会所:1659.53平方米,幼儿园:2120.00平方米,商铺:13018.20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1892.73平方米,地下停车位:180个,地面停车位:350个,车行出入口:2个,人行出入口:5个,电梯:16部。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三)。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

(一)包干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物业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住宅

高层住宅

¥:1.8元/月·平方米

多层住宅

¥:1.4元/月·平方米

排屋

¥:2.6元/月·平方米

会所、幼儿园、商铺

¥:3.0元/月·平方米

地下停车位

¥:50.00元/个·月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物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其他:

(1)/;

(2)/。

第五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结算:

(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代收代缴;

(二)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

(三)其他:/。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

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

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