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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范本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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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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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协议纠纷

【篇一:船员劳务协议纠纷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船员劳务协议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若干问题意见

为保护船员及用人单位双方正当权益,规范上海辖区法院船员劳务协议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尤其程序法》、《海商法》、《劳动协议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精神,结合上海辖区法院审判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案由要求》第七章要求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协议纠纷”是

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全部些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劳务协议纠纷。

二、通常情况下,上述案件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协议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全部些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款所称船员,包含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其她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争议通常关键包含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工资、其她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航行于海上或通海水域(长江、黄浦江中下游);

(2)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

(3)20总吨以上。

五、如船舶全部些人或船舶经营人同时又是劳动协议法要求用人单位,船员为其在船上工作期间产生工资、其她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船员同时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海事法院能够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上述案件中,如船员提出诉讼请求还包含上述四项请求外金钱给付请求,海事法院可一并处理。但包含其她劳动权利,应通知其按劳动争议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六、除上述要求“船员劳务协议纠纷”外,其它包含船员劳动争议案件或劳务协议纠纷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依法受理。七、船员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员享受船舶优先权为由移交海事法院。

八、本意见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篇二:船员劳务协议法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

船员劳务协议法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因为船员职业特殊性,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针对船员劳动保护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条约,各国也纷纷将船员劳动立法从通常劳动立法中独立出来,制订专门《船员法》、《船员劳动协议法》或在海商法、航运法中专章详尽要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并无《船员法》,《海商法》虽设专章对船员进行规范,但除概念外,并未包含船员私法上权利义务;《劳动法》对于在海上生活和工作船员来说,并不能完全适用;交通部及其所属部门制订部分行政规章偏重于船员行政管理,远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所以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适用《民法通则》和《协议法》要求。立法不完善,造成船员劳务协议纠纷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规范和统一。国务院新出台行政法规《中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处理了船员劳务协议存在法律问题。

一、船员劳务协议关系法律性质

对于船员劳务协议以及由此产生法律关系定性,理论上缺乏深入和全方面探讨。《海商法》将其概括为劳动关系,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海事诉讼尤其程序法》称之为船员劳务协议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和形成关系,其最显著两个特点为: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特定,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在中国被称为用人单位。第二,劳动关系含有隶属性。劳动关系即使是由平等关系建立起来,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组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含有管理权。对于劳务关系,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普遍认为劳动关系不一样于劳务关系,因为二者主体不一样。即劳动关系主体不仅含有平等性,更含有隶属性。而劳务协议关系双方仅含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劳动协议建立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正当权益;而劳务关系建立是民事关系,使用通常民事法律,民法属于私法范围,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权益给予平等地保护。实践中,船员劳务协议存在着两种形式:一个是船员直接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提供劳务,另一个是船员先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协议,再由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供给船员民事协议,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间并无协议关系。对于第一个,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没有争议;对于后一个,因为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中通常约定由船员服务机构安排和指示船员赴船工作,负责管理船员档案及支付工资、安排保险和劳动福利。所以通常认为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