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30
B415323
楚雄州地方标准
DB5323/T61-2025代替DB5323/T61-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畜禽疫情防控规范
2025-05-09发布2025-08-01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G5323/T61—20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323/T61-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畜禽疫情防控规范》,主要变化为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楚雄州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彭云辉、蒋仕春、伍林、车国富、王苏天、盛军、赵鸭桥、起建凌、李永前、赵阳楠、崔继梅、杨帆、王佳麒、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61-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DG5323/T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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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畜禽疫情防控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畜禽疫病防控的术语和定义、防控部门人员要求、预防及免疫、监测、疫情通报、控制、检疫、监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畜禽疫病防控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畜禽疫病
指畜禽感染发生了传染病或寄生虫病。
3.2
畜禽防疫
指畜禽疫病防治,主要包括畜禽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综合性预防、
控制和扑灭畜禽疫病的活动。
4防控部门和人员要求
4.1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畜禽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
畜禽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疫病防治规划。
4.2县乡人民政府应确保防疫密度,防疫部门应确保防疫质量,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畜禽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3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工作。
4.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4.5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畜禽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畜禽(犬、马、鸽
等)及饲养自用畜禽的防疫工作。
4.6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工
作和其他有关畜禽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5预防及免疫
5.1对畜禽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2
DG5323/Txx—2016
5.2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主要对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其他畜禽病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免疫。
5.3农村散养畜禽主要采取春、秋两季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整村推进”的方式
集中免疫、常年补针的方式实施免疫(规模养殖场可按相关免疫程序适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机构机构组织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供应或销售。
5.4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畜禽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
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佩带畜禽免疫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5.5畜禽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病防控需要,对畜禽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
测;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5.6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畜禽疫病预防工作。
5.7种用、乳用畜禽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5.8种用、乳用畜禽应当接受畜禽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包括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疫病的
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5.9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畜禽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