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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探究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的原因(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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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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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探鼬与合目分离的原因

截至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仅发展20余年,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完成形成独立、专业一股力量,为了能够

赢得投资人信任实现顺利募资,在实践过程当中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通常会是一个主体,所以,

经常会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普通合伙人相提并论。其实两者不论是从概念、义务及其主体资格等多个方面,都能看出

两者存在差异和区别。此外,还会因为隔离风险、规避限制以及募资需求等因素,促使两者出现主体相分离现象。

1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区别

虽然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存有密切联系,但是还在很多方面存有不同之处。因此,将从

概念与义务、主体资格要求和出资要求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区别进行深入分析:

1.1概念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概念来源于《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就是对合伙企业债务在法律意义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

有限合伙人则是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是重要组成

部分,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和连带清偿义务。而基金管理人说法是来自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

人是指基金产品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资产投资和运作,并在其过程中

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为基金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履行信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2主体资格要求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

公司,一类是公益性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见,针对普通合伙人主体资格有着非常明确要求。而《证券投资

基金法》也有规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依法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有资格担任,同时也明确指出,

自然人是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3出资要求方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可看出,私募基金有其募集对象,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普

通合伙人如果作为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者,需具备规定风险承担能力与风险识别能力,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金

额不能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如果是机构,要求其净资产不能够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个人,需要其金融

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针对管理私募基金投

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可以被认为合格投资者,并且还能豁免上述资产及其投资额要求。

总而言之,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并不是法律意义方面同一主体,还在其概念、义务、出资要

求等多个方面存有较大差异,若是只是运用在实践中话,一般情况都是由同一主体进行担任两者具备职责,所以,

时常都会被人们混为一谈。

2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原因

2.1从分散风险方面为入手,实现破产隔离

基于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部分大型且专业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机构都被称之为母公司,然后在母公司旗下同时

管理着多个枝节基金产品,以此来起到隔离各个基金风险、创设新基金作用,与此同时,母公司还会新成立一个企

业(多为合伙企业形式)作为该基金普通合伙人,不仅可以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新设企业,其实是属于特殊目实

体,根本就不需要有人在运营过程当中进行管理,母公司主要担任实际基金管理人。除此之外,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之

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在法律意义上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让基金管理人直接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话,

一旦管理人在管理过程当中,某一基金出现债务纠纷问题,就会间接影响基金管理人整体资产。基于此,为了能够让

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体相分离,发挥出基金普通合伙人法人地位,解决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