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仁感官性状特征异常鉴定方法》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一、前言
花生是我国产量丰富、应用广泛的坚果,属蔷薇目,豆科一年生草本植物,
除供鲜食外,还可榨油、煎炸、炒货及药用等。花生仁是指经采摘、晾晒并脱壳
后的花生籽仁。晾干并脱壳后的花生仁便于运输且较易储存,是花生的主要加工
和消费形态。据行业估计,现货市场中90%以上的花生以花生仁形态流通。
油脂油料安全作为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我国食用植物油消费及畜牧养殖蛋白饲料需
求不断增加,油料产需缺口持续扩大,且原料供给依赖于美洲地区,给我国油料
供应和产业链安全带来巨大压力。党和国家高度关注,中央一号文件及中央农村
工作会议连续多年要求,加快推进油料替代战略,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全面提
高油料综合保障能力。花生作为我国第二大植物油料,亩产油量是大豆的4倍、
油菜籽的2倍,且进口来源国主要集中于非洲地区,大力发展花生产业,鼓励花
生仁进口,对增强我国油脂油料供应链稳定性意义重大。
二、标准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花生逐步放量,部分市场主体利用进口花生水分低的
特点,通过恶意掺水方式,虚增货物重量。掺水后的花生,质量下降明显,安全
储存周期严重缩短,但受制于检验方法及标准的缺失,无法对恶意掺水行为进行
有效遏制,进而引发贸易纠纷,对花生产业发展产生恶劣影响。为规范行业贸易
秩序,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研究制定花生仁感官性状特征异常鉴定方法。
(一)掺水影响货物价值及储存周期,但发生质量变化的时间无规律
正常仓储条件下,花生仁储存1年内质量指标不会发生明显变化。但恶意掺
水后,会导致花生仁内部成分构成发生变化,红衣逐步脱落,籽仁空气接触面显
著增加,加之外部环境湿热,氧化速度加快,酸价指标快速提高,导致安全储存
周期严重缩短,进而影响货物价值。理论上讲,掺水货物储存周期越长,其发生
质量变化的风险越大。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掺水货物的安全储存周期受掺水
比例、储存温度与条件等多重因素影响,货物质量发生变化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
进而给买方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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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掺水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一方面,恶意掺水属违法行为。油脂油料安全是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
恶意掺水属掺杂使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多部国家及部委层面法律法规均明确规
定粮食加工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另一方面,恶意掺水有违公平交易
与诚实守信原则,属失信行为。因而,制定出台花生仁感官性状特征异常鉴定方
法,为恶意掺水行为鉴定提供依据,有助于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及交易秩序。
(三)市场缺乏有效的掺水检验方法及标准,无法满足产业需求
恶意掺水是近年来我国进口花生仁大幅增长背景下,部分市场主体利用进口
花生仁特点及检验标准缺失,人为开展的有违现货贸易规范的新问题。我国花生
进口80%以上来自于非洲,由于非洲地区临近赤道,气候干旱,温度较高,当地
花生水分均值在3.5%左右,较国产花生仁低约5个百分点,给不法主体提供了作
弊空间。目前,市场上没有针对花生掺水的检验方法及标准。对花生而言,由于
其籽仁颗粒较大、吸水性较强,掺水后水分吸收率通常在80%以上,外来水分一
旦被吸收,现行质检方法只能测出水分总量,无法区分新增水分与原有水分。检
验方法及标准的缺失,无法有效约束恶意掺水行为,不利于花生产业长期、健康、
高质量发展。
基于规范花生市场交易秩序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
章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
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的团体标准”;《中国粮食商业协会团体标准
制定程序》的规定,由中国粮食商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按GB/T1.1-2020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
(河南)有限公司、中粮油脂专业化有限公司、山东鲁花集团、益海嘉里金龙鱼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了《花生仁感官性状特征异常鉴定
方法》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有利于花生仁生产、贸易及加工
企业有标可依、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