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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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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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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

范》的通知

(交运规〔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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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

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

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构建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

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拓展服

务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

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

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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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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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

“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

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

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

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

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

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

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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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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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

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

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法明确并落实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