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
教师:序号:
授课时间
授课班级
上课地点
教学单元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四节相关法律制度
课时数
2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自然人、法人、代理、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自然人和法人
教学难点
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学情分析
示例:教学对象为市场营销专业普专层次学生,基础较好,学习能力较强。经过第一学年的学习,学生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在经济法律知识方面有待进一步的学习和积累,在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训练和加强,在综合素养方面也待于进一步提升。
教学环境
多媒体教室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
时间安排
教学过程设计
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自然人
10分钟,法人
20分钟,代理20分钟,诉讼时效20分钟
),课堂答疑10分钟,小结5分钟。
导入新课:通过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第四节相关法律制度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自然人依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成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1.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为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2.民事责任的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法人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3类:一是营利法人,二是非营利法人,三是特别法人。
(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受制于自身性质,取决于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并且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法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后果。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职务行为是指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