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综合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错,因而能够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6.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一个共有关系。
7.法人: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行代理的行为。
9.抗辩权:是指反抗祈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
10.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受所有权。
1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罚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祈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现象。
14.法定代理:是指法律依照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置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方式。
15.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备经济内容的关系。
16.平等标准:是指民事主体享受独立法律人格,在详细的民事关系中互不从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体现自己的意志。
17.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受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1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那不行使权利就丧失祈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许性的制度。
19.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减少其经济价值的物。
2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连续一定期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3.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
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依照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能够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重要生活起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依据《民法通则》的要求,联营重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作型联营和协议型联营三种形式。
6.依照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不一样,分为延续期限和解除期限。
7.《民法通则》要求,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能够用书面形式,也能够用口头形式。法律要求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确实定依照,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10.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赔偿。
1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民法通则》第4条要求,民事活动应当遵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标准。
1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
1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5.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17.依照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一样,代理对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8.《民法通则》要求,诉讼时效期间从懂得或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9.老式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懂得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能够将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1.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22.《民法通则》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以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3.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