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长臂管辖”原则
一个州的法院对在本州内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及其行为享有管辖权。
;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疏忽、违反担保、严格责任
;疏忽(TheoryofNegligence)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原告必须向法院证明
被告没能尽到谨慎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受到了伤害
原告的伤害与被告的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负有疏忽责任的被告,可能包括产品制造商和中间商。显然,制造商比中间商更容易承担过失侵权责任。一般来说,中间商没有责任对产品进行检查。美国仅有少数州的法院要求中间商承担检查责任,特别是汽车中间商。;违反担保(BreachofWarra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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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担保理论,如果产品不符合买卖合同标准,买方就可以起诉卖方破坏担保,只要他能证明卖方明示或暗示地对其产品质量作了担保,而事实证明这种担保没有兑现。
;担保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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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担保(ExpressWarranty)
“这辆汽车将保证在一年之内不出问题”
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
就是那些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条件。
;产品符合最低质量标准的默示担保
(ImpliedWarrantyofMerchantability)
简单说,就是符合该产品一般使用目的的担保
;产品符合特定使用目的的默示担保
(ImpliedWarrantyofFitnessforaParticularPurpose)
如果卖主明明知道或应该知道买主挑选的产品是有特殊用途的,而且,买主也依赖卖主来帮助挑选,那么,卖主就默示他帮助挑选的产品将符合买主的特定使用目的。;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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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商销性的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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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过失
?原告自己的过失可抵消被告过失引起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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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担风险
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
原告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
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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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被告需要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出了被告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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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改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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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6、产品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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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那么,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就可以要求免除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缺陷产品造成的可预见的人身伤害损失,或者财产损害损失。在特殊案情中,还可能包含惩罚性赔偿。;人身伤害损失
该部分包括:医疗费和康复费;因伤而耽误的收入;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所产生的损失;肉体伤残痛苦的补偿;伤残带来自卑感等精神痛苦的补偿。其中,精神痛苦的补偿数额的在很多案件中被判得很高。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继承人可追偿上述款项。受害人的亲友可预见的精神等损失亦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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