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私法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处理和防止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要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组成独立法律部门。
外国人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要求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法律,通常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处理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认可和执行问题等。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原因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原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最少有一项包括外国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民事关系标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变更或者消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地域范围为法域,包含一国领域内其它法域。
国际私法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要求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要求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方法,即经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通例或者国内法中经过要求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方法。
二者之间关系:
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地位:不一样。
间接:关键地位(最基本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二者调整方法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标在于处理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负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任务,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一样方面问题,能够分别采取不用方法进行调整。
国际私法法律渊源。
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通例。
我国不认可通常法律和国际私法之标准。
国际私法基本标准。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标准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基本标准,也是国际私法基本标准,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前提。
2、平等互利标准
平等互利标准是国际交往基本标准,反应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3、恪守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通例标准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基本标准,缔约国都有恪守条约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当事人所属国都必须恪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基本标准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一样要求,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权益标准
5、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标准
国际私法基本标准内容:
内外法平等。
最密接关系地法。
我国基本标准:
国家主权。(尊重国家汉族全和法律标准)
平等互利。(公平交易)
有约必守标准。(老实信用)
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
经济合作寻求共同发展。(国际协调与尊重国际通例标准)
法则区分说。
产生与13世纪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日后在荷兰得到新发展。
意大利法则区分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从法则本身性质入手,把全部法则分为物法则、人法则和混正当则。物法则是属地,其适用只能而别必须及于制订者领土之内物。人法则是属人,它不但应用于制订者管辖领土内属民,而且在他属民到了别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是,也能适用。混正当则(巴尔多斯)是设计行为法则,适适用于在法则制订者领土内订立契约,是包括人又包括物。
法国法则区分说
杜摩兰:南方资产阶级。意思自治标准。承袭巴托鲁斯法则区分说,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极力主张扩大人法范围,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共同住所地法,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个默示契约。按照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准据法。确定契约准据法首要标准。
达让特来:北方封建主。反对契约当事人实施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标准。《布列塔尼》
一切习惯法标准上都是属地,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因为主权是属地,主权只及于它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境内,在境外无效。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关于出熟人身份能力法律,适用属人法。
混正当则,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