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移动产品质量违约处理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产品是指供应商(“乙方”)向安徽移动(“甲方”)提供的满足需求的有形的设备、货物或服务(以下统称“产品”),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牵头组织采购的一级集采产品以及甲方牵头组织采购的二级集采及非集采产品。
二、本规则所称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乙方提供的产品由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设计、制造、运输、储存、交付、实施、售后服务等过程)给甲方带来的各类问题和风险(不包括甲方安装、使用、维护不当及不可抗力等因素)。
三、甲方通过开展到货验收、自检、第三方送检、飞行检测/检查、驻厂检测、现场考评等方式,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监测。
四、质量违约情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质量违约情形
1.产品检测结果总体判定为合格,但出现缺陷指标。
2.乙方未按照框架协议或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产品,出现产品非关键部件缺失。
3.乙方未按照框架协议或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品交付,交付延迟时间未超过交付标准时间50%(交付时间确认以到货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4.其他经甲方认定为一般质量违约情形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质量违约情形
1.产品检测结果总体判定为不合格。
2.产品检测结果总体判定为合格,但经甲方需求主管部门牵头鉴定,产品缺陷对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隐患的。
3.乙方未按照框架协议或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产品,出现产品关键部件缺失。
4.乙方未按照框架协议或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品交付,交付延迟时间超过交付标准时间50%及以上。
5.乙方未按照框架协议或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品交付,交付延迟时间未超过交付标准时间50%,但是出现甲方需求单位对供货延迟情况投诉且经核实后确认投诉有效。
6.产品未开展质量检测,但乙方故意降低产品质量标准,被甲方需求单位或者第三方投诉且经核实后确认投诉有效。
7.同一集采周期内同一产品,出现2次一般质量违约情形。
8.乙方未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9.其他经甲方认定为严重质量违约情形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质量违约情形
1.同一集采周期内同一产品,出现3次及以上一般质量违约情形。
2.同一集采周期内同一产品,出现2次及以上严重质量违约情形。
3.因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网络故障,或者造成甲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对甲方造成其他较大负面影响。
4.乙方在质量问题处理过程中,出现有意隐瞒或谎报与产品质量相关信息的。
5.乙方违规替换检测样品、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向采购人、检测单位等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6.乙方对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拒不整改、多次违约,包括拒不签署质量问题处理约谈书,拒不缴纳质量违约金,近一年内已有其他产品发生质量违约情形等。
7.其他经甲方认定为特别严重质量违约情形的。
五、质量违约处理
乙方出现产品质量违约情形时,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及其严重性,甲方除采用暂停付款、收取质量违约金等处罚方式外,还可选择调整份额、限期整改、暂停、终止供货资格、上报集团公司处理、后评估扣分、禁止合作等处罚方式。上述处罚方式可以视情节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一)对于出现检测不合格/有缺陷/部件缺失的产品,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或者补齐,包括所有已建/已用、在建/在用、已采购未建/未用(包含到货和未到货)的同种型号产品,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免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更换补齐过程中发生的拆除、安装费用,仓储、物流费用等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产品更换补齐工作。对于已建/已用且无法更换的产品,由双方协商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延长质保期限、寻求经济补偿等方式)。
(二)乙方质量违约问题处理期间,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合同款项支付,直至问题处理完毕。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款项中扣除其应缴纳的质量违约金。
(三)乙方质量违约情形对应质量违约金标准如下:
1.出现一般质量违约情形的,处以问题产品金额20%-30%质量违约金。
2.出现严重质量违约情形的,处以问题产品金额50%-100%质量违约金。
3.出现特别严重质量违约情形的,处以问题产品金额150%-300%质量违约金。
4.已建/已用产品发生相应质量违约情形时,原则上应按照各类情形处罚金额上限收取质量违约金。
5.乙方出现产品质量违约情形时,如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原则上应按照各类情形处罚金额上限收取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偿。
6.乙方主动发起问题产品召回且免费承担召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同时未对甲方造成影响,可按照各类情形处罚金额下限收取质量违约金。
(五)质量违约情形涉及乙方积扣分及绩效评估的,按照《中国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