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企业业务中波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
增值税条例修订实行后,我国完毕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此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容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品,进口货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下发了《有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知》(财税[]113号))。
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协议中规定施工企业最大程度的(有些甚至是违反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
风险在哪儿?在于签订的协议,在于房屋?构筑物?
二、企业业务(协议)及风险点
(一)企业的增值税业务大体波及如下协议类型:
EPC(PC)协议;施工总承包协议;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协议;国外项目协议。问题比较复杂的有EPC(PC)协议、施工总承包协议业务。
(二)风险与税法
什么是风险?
有关税法规定如下:
1、违规开票。不能向“非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四款)。
2、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实行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波及应税劳务又波及货品,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品,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营业税实行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品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步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营业额。营业税实行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协议业务分析及风险点
总前提:基于业重规定我们对设备和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EPC(PC)协议业务
EPC(PC)协议业务中波及增值税的重要是两个问题:设备和主材问题?这里只讲设备的问题,材料在施工总承包协议讲。(如神华乌海项目部问题)
一种协议项下,同步提供设备,并且负责安装,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企业应缴营业税,开建安发票?为何,见混合销售行为规定?而业重要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反复纳税的风险。
怎么办?税法里有口子!
根据营业税条例营业额的规定(第十六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防止反复纳营业税。到达这一目的怎么办?需要进行协议的拆分为:销售协议+施工协议。
但这里尚有一点需要阐明,就是什么是设备。《中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原则》(GB/T50531-)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定义为,通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构成独特构造,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送、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与否认型生产分为原则设备和非原则设备。
2、施工总承包协议业务
这里的施工总承包协议假定是含主材的。波及到增值税业务就重要是材料的问题?(如四川石化项目部问题)
我们把施工协议再细分为:土建施工协议和安装施工协议。土建施工协议将因房产和构筑物带来问题,安装施工将因构筑物带来问题?前面讲了,与房产和构筑物有关的材料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如土建用的钢筋,制作钢平台用钢材等,这些开给业主将带来违规开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反复纳税风险。
那除了房产和构筑物有关的呢?可以开,但面临反复纳税风险!
为何呢?
根据营业税营业额有关规定(营业税实行细则第十六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无论何种状况建设所用的材料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即无论业主提供,还是自行采购材料都形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怎么办?房屋和构筑物开票应严禁,企业和个人风险很大。其他的开票,提议对协议进行拆分为:材料供应协议+纯施工协议,虽然不改就纳税义税,但面对检查拆比不拆方略要优。
3、其他协议业务
(1)施工企业的非标设备制作的增值税问题
非标设备的制作与销售只波及增值税业务,问题不复杂。EPC总承包和PC总承包业务中如波及自产非标设备,营业税实行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步销售自产货品的行为”不认定为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但要分别核算。
(2)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