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控制性规划.docx
文件大小:14.35 KB
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5-31
总字数:约4.1千字
文档摘要

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掌握性具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建设的规划治理,实施相关的建设用地、建筑物、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建设及公共绿地等的规划建设掌握,特编制《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掌握性具体规划》。

其次条:本规划适用于“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中远期进展用地2.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其中包括近期进展用地1.93平方公里〕内的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治理工作。具体规划范围为:北至盈港路以北规划路;南至318国道以南河道及沪青平高速大路〔A9高速大路〕;东至通波塘、徐乐路一线;西至嘉松大路以西规划路。规划期为5-10年。

第三条:《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掌握性具体规划》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现状状况资料和进展打算为依据。

第四条:规划文本与《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掌握性具体规划分图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行分割。

第五条:文本涉及的掌握指标和技术规定是依据现有的相关标准、标准,结合上海青浦区的实际状况并考虑到今后进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上海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第六条:本掌握性具体规划文本的解释权以及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次章

规划功能布局和构造

第七条:规划“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其功能布局在地区中呈“T”型构架。沿嘉松大路由南向北是近期地区进展主轴;沿规划中心大道垂直于嘉松大路并跨越通波塘向东方向构成了地区远期东西向进展主轴。

第八条:作为近期地区进展的主轴,嘉松大路西侧建设进展的重点是两个超大型的主题购物中心即超级地区购物中心;其次是跨越嘉松大路两侧的三大片专业市场,其中包括在建中的奥特莱斯品牌直销广场;此外南部的物流中心、假日酒店以及北部主题休闲消遣城的设置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地区进展的总体构架。

第三章

土地使用规划掌握

第九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承受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一般不应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本规划鼓舞肯定规模的整体开发,旨在构筑完整、统一的城市空间和形象以及购物休闲环境。在开发建设中,应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并在形态空间等方面进展深入争论,但其规模必需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掌握性指标要求。上述公共开放空间包括:规划明确的公共绿地、规划明确的公共广场、全部河道两侧的绿带以及步行道。这些公共开放空间在分图图则中规划作了明确划示。

第十一条: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道路走向及其相关地块用地可依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具体规划中做适当调整。地块中各类用地,其规模必需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掌握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需经规划治理部门核准。建筑的改建、扩建和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需经规划治理部门核准并结合《土地使用兼容掌握表》〔见附表6〕的规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规划掌握

第十三条:本规划鼓舞按规划划示的大地块整体开发,因此,开发强度及建筑容量应以该大地块建筑总量为准。其中的小地块开发量或净容积率可以在大地块中的相邻地块中进展转让。

第十四条:为了适应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工程审批过程中,可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意见,可优化分图图则中相关指标,使规划原则与设想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

第五章

建筑建筑规划掌握

第十五条:地块中建筑物应按图则所示后退边界限或规划道路掌握线、河道掌握线、绿地掌握线等。建筑后退上述掌握线以及建筑物之间所保持的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地块中建筑物的高度不应超过分图图则中所拟定的建筑物高度的上限。多、高层

建筑物与城市道路构成的关系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地块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同时应当符合分图图则所划示的地块出入口的方位。

第十八条:商业消遣建筑之间围合形成了各类广场绿地,并与水体河道一起构成了休闲购物环境。建筑物只有依据分图图则中划示的建筑界面,才能有效地构筑整体公共开放空间和步行系统。因此,在地块开发中可以对这些公共开放空间的形态作进一步争论,但其具体位置、所形成的大系统、规模大小不应有根本的转变。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