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防火安全措施
1、加工场地及现场防火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施工现场用电,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2、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3、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