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方法
一、室内消防用水量
(1)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照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以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及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1.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m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普通住宅建筑
≤50
10
10
50
20
10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和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
≤50
20
10
50
30
15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一类高层居住建筑
≤50
30
15
50
40
15
表2.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或座位数n/个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厂房
h≤24
V≤10000
V10000
5
10
2
2
5
10
24h≤50
h50
25
30
5
6
15
15
仓库
h≤24
V≤5000
V5000
5
10
1
2
5
10
24h≤50
h50
30
40
6
8
15
15
科研楼、试验楼
H≤24,V≤10000
H≤24,V10000
10
15
2
3
10
10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10
15
20
2
3
4
10
10
15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建筑等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n10000
10
15
20
30
2
3
4
6
10
10
15
15
商店、旅馆建筑等
5000V≤1000010000V≤25000V25000
10
15
20
2
3
4
10
10
15
病房楼、门诊楼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5
10
15
2
2
3
5
10
10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层数≥6层或V10000
15
3
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V10000
20
25
4
5
10
15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
5
2
5
注:
1.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表4-1减少5L/s。
2.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表4-2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消防软管卷盘或者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建筑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以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二、消防水枪设计
1、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
水枪的充实水柱指的是靠近水枪出口的一段密集不分散的射流。充实水柱长度是指从喷嘴出口起到含有射流总量90%的一段射流长度。充实水柱具有扑灭火灾的能力,充实水柱长度是直流水枪灭火时的有效射程,如图1所示。
为防止火焰热辐射烤伤消防队员与使消防水枪射出的水流能射及火源,水枪的充实水柱应具有一定的长度,如图2所示。
图1.直流水枪密集射流
图2.消防射流
建筑物灭火所需的充实水柱长度按照下式计算
S
式中:
S?为所需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m;
H?为室内最高着火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m;
H?为水枪喷嘴距地面的高度,m,一般取1m;
α为射流的充实水柱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取45°或60°。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按照上式计算,但不应小于表3中的规定。
表3.各类建筑要求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建筑物类别
充实水柱长度/m
低层建筑
一般建筑
甲、乙类厂房,大于6层民用建筑大于4层厂、库房高架库房
≥7
≥10
≥13
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
民用建筑高度小于100m
高层工业建筑
≥13
≥10
≥13
人防工程内
≥10
停车库、修车库内
≥10
2、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指的是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在扑救火灾时需要同时打开灭火的水枪数量。
低层、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是扑救初期火灾的用水量。按照扑救初期火灾使用水枪数量及灭火效果统计,在火场出1支水枪时的灭火控制率为40%,同时出2支水枪时的灭火控制率可达65%,可见扑救初期火灾使用的水枪数应不少于2支。
考虑到仓库内一般平时无人,着火后人员进入仓库使用室内消火栓的可能性亦不很大。所以,对高度不大(小于24m)、体积较小(小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