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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水泥见证取样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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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5-31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水泥见证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三)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