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CR000—2025
社会文物流通领域文物商品识别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文物流通经营机构在文物商品识别与要素信息收集过程中的操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文物(民间文物)的识别与要素信息收集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销售企业、文物拍卖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的流程操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T/CFCR003—2019《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操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文物流通经营机构
指依法设立从事文物商品流通和鉴定质检服务的企业主体包括文物销售企业、文物拍卖企业、文物
鉴定质检服务企业。
在本标准专指如下企业:
3.1.1文物销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设立从事文物购销的企业;
3.1.2文物拍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设立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
3.2文物商品
指在社会流通领域中依法合规流通的文物,包括文物整器及文物残器与标本。
3.3文物商品识别
指对文物是否能够在社会流通领域中依法合规进行流通的识别认定,旨在确保文物商品的身份的合
法性。
3.4文物要素信息
对社会流通领域的文物进行物理信息、购销流通记录等进行要素收集。
3.5流通记录
指文物商品在社会流通领域中的交易、拍卖等活动的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与方及交易金
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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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物商品的范围
文物商品识别要求旨在规范社会文物流通领域中的文物商品依法流通,确保文物流通经营企业的依
法合规经营,针对文物商品进行如下分析与辨识确定文物商品的范围。
4.1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信息比对
文物商品的范围不得包括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当中所收录
的器物信息,应与该数据库做充分比对。
4.2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信息比对
文物商品的范围不得包括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具
体可参照国家文物局“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当中所收录的器物信息,应与该数据库做充分比对。
4.3不可移动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构件范围论证
文物商品的范围不得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构件(注:雕塑、石刻、壁画、建筑构件)
4.4墓葬随葬品场景分析
文物商品的范围不得包括具有明显“墓葬特征”的文物,文物流通经营机构应对购销、拍卖征集的
标的文物进行分析,确定送检标的物不属于墓葬构件、墓葬功用、随葬冥器的范围。(例如:墓室石雕、
棺椁、墓志铭、人俑、动物俑、谷仓、魂瓶、与生活器具有明显区别的冥器等).
4.5出土、出水情况检测
文物商品的范围不得包括具有出土、出水痕迹的器物,具体包括如下情况:具有泥土附着、水渍附
着;具有可溶性矿物凝结物(碱斑)特征;具有植物根茎附着或生长痕迹;具有水生生物附着痕迹;具
有有机物腐败残留痕迹;具有明显出土出水环境后的锈蚀、腐蚀特征;具有碳化特征;具有用清水喷淋
器物该器物散发土、腥、臭等出土、出水气味特征。
4.6非法入境的文物
对于海外回流的文物应具备依法入关进境的手续,非法入境的走私文物不得作为文物商品。
4.7文物商品的范围不得包括国有馆藏在案及非国有馆藏已被定级建档的珍贵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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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物商品要素采集
文物商品要素采集旨在规范社会文物流通领域中的文物商品流通记录,确保文物流通经营企业的依
法合规经营,针对文物商品和流通环节进行如下要素采集。
5.1文物商品物理信息要素采集:三视图、文物名称、年代、规格、材质、地域、作者;
5.2文物商品流通记录信息要素采集
5.2.1文物销售企业:售卖人信息、出卖人信息、交易时间、交易价格;
5.2.2文物拍卖企业:拍卖地点、拍卖时间、标的物价格、委托人信息、买受人信息。
6文物商品流通凭证
文物商品流通凭证是为了创建健康良好的民间收藏环境,证实文物来源合法,对文物商品流通识别
后的凭证做出规范,证书凭证为必要的凭证表现,“文物商品识别认证标志”在文物商品的附着为非必
要良好行为的凭证表现。
6.1文物商品流通证书凭证刊载信息做出如下要求:
6.1.1文物销售企业:企业名称、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