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编外人员3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
1、“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以就万仞之深”体现的哲学原理是()。
A.质量互变规律
B.否定之否定规律
C.对立统一规律
D.普遍联系的观点
【答案】:A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对哲学原理的理解与应用。题干中“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以就万仞之深”,意思是凿井的人从挖很浅的土坑开始,最终能挖成极深的井,强调了从微小的积累逐步发展到巨大成果的过程。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在凿井过程中,“三寸之坎”代表着初始的、微小的量变,而“万仞之深”则代表最终达成的质变,体现了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是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强调事物的发展要经过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题干未体现这一过程。对立统一规律强调的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题干中并没有明显体现出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普遍联系的观点强调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题干重点并非强调联系,而是强调从微小积累到巨大成果的变化过程。综上所述,该题体现的哲学原理是质量互变规律。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行使修改宪法职权的是()。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C
【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修改是一件极其严肃且重大的事项,需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相关职权。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主要负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职权,并不具备修改宪法的职权。国务院总理是国务院的最高领导人,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非行使修改宪法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修改宪法的职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主要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职权,没有修改宪法的职权。综上,在我国,修改宪法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3、如果张某未停止行凶,持匕首连捅刘某,且刀刀致命,刘某毫无还手之力,周围虽有群众围观,但无人敢于制止。此时,大学生李某路过,为制止张某,在紧要关头用自己的手机砸向张某,不料正中张某头部,张某应声倒地不治身亡。对于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A.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C.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防卫过当,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来分析该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题情境中,李某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张某对刘某的行凶行为,并非主动追求张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非法剥夺张某生命的故意,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断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李某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紧急情况下用手机砸向张某,其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并非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张某死亡,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用匕首连捅刘某,刀刀致命,严重危及刘某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李某用手机砸向张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张某的行凶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李某在张某正在对刘某实施严重暴力侵害时,为制止张某的不法行为,用手机砸向张某,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综上,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该片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