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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总体原则、机构管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3术语和定义
GB/T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来源:GB/T21374-2008,3.1.1]
3.2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负责面向所在区域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并辐射、支撑区域内服务网点。
3.3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特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注:包括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市场化服务机构网点等。
4总体原则
4.1基础性
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需求,面向重点产业、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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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便利性
围绕服务的针对性、可及性、便利性,结合实际,明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可便利获知、获取服务内容和渠道。
4.3规范性
围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普及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和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可获得一致性、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4.4创新性
围绕服务效能提升,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形式,强化供需匹配,建立服务反馈和处理机制,提升服务效果,增强信息传播的有效性。
5机构管理要求
5.1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类节点、网点宜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a)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
b)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数据资源等基础设施;
c)具有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d)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
5.2人员
各类节点、网点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并明确服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服务人员应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检索和情报分析能力。
5.3制度
各类节点、网点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相应的工作制度,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
——宣传培训;
——咨询服务;
——信息管理;
——评估与总结。
5.4信息资源
本着共建共享、各有侧重的原则,各类节点、网点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时,宜考虑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宜体现地方特色化、差异化等要素;
——强化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前提,通过开放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等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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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利用,以应用为导向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决策支持;
——应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新模式,发展在线课堂、线上知识产权图书馆等,推进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实现服务群体的最大化和均等化。
5.5信息安全
在信息安全建设与防护过程中,宜考虑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统筹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和分散建设;
——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信息系
统和重要数据的安全防护;
——建立服务对象信息管理制度,在服务对象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服务对象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所收集的信息应满足服务需求,应保护服务对象信息安全,防止服务对象信息泄露、丢失。
6服务内容
6.1基础性服务
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节点、网点,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