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
义分类技术审查程序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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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定义分类技
术审查程序
Proceduresforthetechnicalreviewofthedefinitionandclassificationof
railwaydangerousgoods-ownedwag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定义及分类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
险货物并经铁路车站过轨运输的货车。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
技术条件,同时应能保证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安全。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
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目前全路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中,85%为铁路罐车。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技术审查程序
为确保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
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应申请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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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造车、购置非新造车(旧车过户)、罐车变更介质、
购置危货集装箱均需要办理技术审查。
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技术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
用自备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原则上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
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
设计时批准的内容一致。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
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运输资质》和《办理
规定》中予以公布。
2、申请人应向拟办理危险货物过轨运输的始发站或到
达站提出申请,并由车站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对技术条件进
行初审后,报铁道部核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铁路局审查意见、申请人申请报
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报告》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
称《自备货车审查表》,表格样式见表8-1;《危规》格式12)
一式四份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
简称《自备罐车审查表》,表格样式见表8-2;《危规》格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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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四份。
3、申请报告除车辆技术条件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资质
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运量、流向,
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4、铁道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将《自备货车
审查表》或《自备罐车审查表》留存两份备案,另两份寄送
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铁路局留存,一份交购置单位。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以及罐车变更介质的,需
比照上述程序规定办理技术审查。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
货车的,还需提交车辆转让协议。
购置自备集装箱(包括非新造)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自
备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自备箱审查表》,见《危
规》格式14)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
查表》(简称《罐式箱审查表》,见《危规》格式15),一式
三份。申请技术审查比照上述程序规定办理,经核准后,一
份留铁道部备案,一份留铁路局备案,一份交购置单位。
三、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应具备以下运营资格
1、《危货车安全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