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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司监事对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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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31
总字数:约1.19千字
文档摘要

公司监事对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_______(公司监事姓名),性别: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_(原告名称/个人姓名),住所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公司监事对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纠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要求答辩人作为公司监事对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基本情况

答辩人系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监事,依法履行监事职责,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未参与或授权任何形式的抽逃资金行为。

二、案件事实及答辩理由

=1\*GB4㈠未参与抽逃资金行为:答辩人作为监事,仅负责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答辩人从未参与或授权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抽逃资金行为,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2\*GB4㈡已尽到监事职责:答辩人在任职期间,始终秉持诚信原则,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查,并督促公司管理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可能存在的资金问题,答辩人已及时提出警示,并建议公司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3\*GB4㈢抽逃资金行为与公司管理层有关:根据答辩人了解的情况,抽逃资金行为系由公司管理层或个别股东擅自实施,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已向相关部门提供了线索,并协助调查,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GB4㈣法律未规定监事对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对公司负有监督职责,但并未规定监事对抽逃资金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GB4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GB4㈡答辩人已依法履行了监事职责,对可能存在的资金问题进行了警示,并建议公司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因此,答辩人不应对抽逃资金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请求事项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确认答辩人无需对抽逃资金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