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
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通知
国统字〔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
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已经2018年3月16日国
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1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一、分类目的和作用
(一)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
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提供标准
分类依据,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为发
展文化产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统计服务。
二、分类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
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
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
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
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
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
活动。
三、编制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
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
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
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需要;同时立足于
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
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与其衔接。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
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
用01-09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
字表示,共有43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
有146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
××××
(数字)小类顺序码
小类代码
(数字)中类顺序码
中类代码
(数字)大类代码
五、有关说明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的对应关系。在本分类中,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仅部分活动属
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做标识,并对属于
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全部纳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小类类别名称与行业类别名称完全一致。
(二)本分类全部小类对应或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相应的行业小类中,具体范围和说明可参见
《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三)本分类01-06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07-09大类为文
化相关领域。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表1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