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协议
(按揭)
说明
一、本协议适适用于房地产抵押(按揭)立契。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一律用钢笔填写。
房地产抵押协议(按揭)
抵押人:
立协议人抵押权人:
担保人: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本着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当事人经共同协商,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抵押人与担保人签署《商品房预售(购)协议》编号:
(《》),购置座落于
房地产,室厅建筑面积㎡,房价款
元。
第二条抵押人因资金不足,将上述房地产及相关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向抵押权人申请按揭贷款还款之确保。
第三条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房地产及相关权益,作为按揭贷款抵押物。
第四条担保人为抵押人负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协议第五条贷款协议中包含抵押人债务及相关税费。
担保人必需在抵押权人处开立账户。
第五条抵押权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即按《贷款协议》约定,向抵押人提供所购房地产价值%抵押(按揭)贷款,贷款额为(大写)元。
第六条抵押(按揭)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抵押人领取《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她项权证》止,担保人无条件地负担其担保范围内担保责任。
第八条在设定抵押(按揭)期间,抵押物交付后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该维护抵押物完好,并接收抵押权人监督、检验。
第九条在抵押(按揭)关系存续期间,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抵押,亦不得出售、出租、拆除、改建或以其她方法处分抵押物。
担保人在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其推行还款担保通知后
日内,应该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款项,并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所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担保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人所欠款项从担保人账户中扣收。
第十二条担保人在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后
天内,抵押人仍未偿还担保人所支付款项,担保人有权终止买卖关系,并按《商品房预售(购)协议》(《》)相关条款由抵押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未按约推行债务,且担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推行担保义务;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且无人代其推行债务。
(三)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能够中止处分抵押物。
第十五条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次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物应缴纳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及相关费用;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相关费用;
(五)剩下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六条抵押(按揭)关系中,协议主体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刻通知其她当事人,并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港、澳、台地域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人与担保人同意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共同到
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抵押人并按要求与抵押权人一起,申领她项权证。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同意依据相关要求,负担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税费
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其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