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互联网)
产
品
说
明
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订立的
恒安标准附加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互联网)合同。
本产品说明书为帮助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详细信息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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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恒安标准附加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互联网)
投保范围
最小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天)
最大投保年龄:60周岁
保险期间30/35年
交费方式年交或其他可约定的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10年交
保险金额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年交方式下等于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等于主险合同的月交保
险费乘以12,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主险合同的年交或月交保险费发生变更,则按变更后的主险合同的年
交或月交保险费确定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保险条
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身故时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时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身故时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见给付比例表)的乘积。
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比例
0-41周岁160%
42-61周岁140%
62周岁及以上120%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有四种给付方
案,由您与我们约定:
方案一: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00%;
方案二: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0%;
方案三: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20%;
方案四: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25%。
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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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
一、犹豫期及犹豫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