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福寿颐生(荣耀版)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福寿颐生(荣耀版)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海保人寿福寿颐生(荣耀版)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海保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们”)为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
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55周岁-80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3年交、5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等待期
本产品无等待期。
四、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频率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次及以后的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或每月(按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确定)
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您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主动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
频率。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给付养老保险金。其金额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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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小值:
(1)基本保险金额×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2)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约定的交费期间,趸交的交费期间为1年。
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小值:
(1)基本保险金额×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8.5%;
(2)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约定的交费期间×8.5%,趸交的交费期间为1年。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扣减累计已
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后的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七、保单利益
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
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
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2、自动垫交
您选择保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
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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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垫交期间结束,本合
同效力中止。
3、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申请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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