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康乐邮我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
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
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中邮康乐邮我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简称
康乐邮我
(二)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
当时我们的规定。
(三)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终身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
第90日)为等待期。
(六)护理金给付频次与最高给付期限
本合同长期护理金和三种特定疾病额外给付护理金的给付频次和最高给付
期限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按年给付,则护理
金最高给付期限为5年或10年;若您选择按月给付,则护理金最高给付期限为
60个月或120个月。
您仅能在各项护理金开始给付前变更护理金的给付频次,上述变更必须书
面通知我们。我们审核通过后,将向您提供批单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长期护理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满足对应的护理状态要
求,无论达到护理状态要求的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已交保
险费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金”,本合同终止。
1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23种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
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及代码》的1-3级伤残标准,发生前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则被保险人首次
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
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起,我们将在每年或每月的长期护理金
给付日给付“长期护理金”。若您选择按年给付,每年给付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若您选择按月给付,每月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长期护理金开始给付后,我们不因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给付。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一项或多项特定疾病、因同一次或先后多
次意外伤害造成多处1-3级等级的伤残导致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我们仅
按其中一项且最早一项给付“长期护理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长期护理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好转导致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
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
②长期护理金的给付时间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③被保险人身故。
2.三种特定疾病额外给付护理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是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阿
尔茨海默病、非阿尔茨海默所致严重痴呆、特定原发性帕金森病”3种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所致,我们除给付“长期护理金”外,还将在每年或每月的
长期护理金给付日给付“三种特定疾病额外给付护理金”。若您选择按年给付,
每年额外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若您选择按月给付,每月额外
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25%。
若我们不再给付“长期护理金”,则同时不再给付“三种特定疾病额外给付
护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