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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刘仁达等诉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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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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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刘仁达等诉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州民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达。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晏涤卿,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小军。

原审第三人龚付生。

上诉人刘仁达、湖南对外建设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湖南外建企业)和原审被告唐小军、原审第三人龚付生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一案,保靖县人民法院作出()保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刘仁达、湖南外建企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为由作出()州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审查明,张家界至花垣高速公路第28标协议段(K119+300-K124+800)普石爆破等土建工程由湖南省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企业发包给被告湖南外建企业承建。其中,28标协议段三工区(K123+000-K124+800)普石爆破由28标项目部聘用被告唐小军组织施工和管理。5月18日,被告唐小军与第三人龚付生签署了一份《石方爆破协议》。其协议约定:工程范围为张花高速公路第28标协议段三工区全部石方爆破(含根本、边坡放缓、接线工程、边沟、盲沟等);协议价款为6.8元/立方米;工程数量按本工区工程设计实际数量进行结算(不超出甲方与项目部结算数量)。签署《石方爆破协议》前2月,第三人龚付生找到在二工区进行爆破施工袁效平,要袁寻求工程队到三工区进行普石爆破开挖工程施工,袁便经过电话征求含有爆破资质原告刘仁达是否愿来张花高速保靖段进行普石爆破施工,刘表示同意。5月25日,原告刘仁达率领贵州松桃等民工,袁效平率领湖南邵阳民工,开始在张花高速28标保靖段二、三工区合作进行普石爆破施工。原告刘仁达与被告湖南外建企业及三工区管理人员唐小军均没有签署施工协议,也没有与第三人龚付生签署28标三工区普石爆破施工转包协议。9月17日,因袁效平、刘仁达施工队各居住一方,不便施工和管理,袁、刘二人经协商开始分伙进行施工(袁效平施工队在二工区,原告刘仁达施工队在三工区),各自独立施工和核实。期间,第三人龚付生一直没有参与实际施工。8月底,当原告刘仁达施工至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尚余17000立方米时,被告通知原告刘仁达停止施工。

张花高速第28协议段三工区普石爆破工程量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土石方和土石比套算总量为175642.5立方米。减去按设计未完成工程量17000立方米,原告刘仁达普石爆破按上述招标文件设计工程量为164616.5立方米,包含:一、设计范围路基普石方量153216立方米(K123+000-K124+800)-未完成工程量17000立方米=136216立方米;二、设计范围内隶属工程22426.5立方米(其中:1、施工便道两处3920立方米;2、复兴1号高架桥大型施工场地普石方1998立方米;3、防护墙普石方573立方米;4、台阶普石方15600立方米;5、涵洞普石方335.5立方米);三、设计范围外三工区桥台普石进行爆破开挖5974立方米。

依据业主湖南省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企业与被告湖南外建企业协议约定,挡土墙、涵洞土石方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复兴一号高架桥大型施工场地所发生工程量包含在桥梁相关细目内;施工便道包含在协议文件一百章103-1临时道路内;台阶普石方包含于路基普石方内,以上隶属工程湖南省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企业均未与施工方另行单独计量计价。6月29日、6月8日湖南省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企业、湖南省张花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经现场测定,前后两次发文将张花高速公路原设计土石方百分比进行了调整,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企业最终验收确定湖南外建企业在三工区普石工程量为155742立方米(其中包含设计范围内隶属工程改沟普石工程量16130立方米。不包含挡土墙、涵洞,复兴一号高架桥大型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普石方量及不在设计范围内三工区桥台普石开挖工程量5974立方米)。

施工期间,被告湖南外建企业已支付原告28标段三工区工程款累计312800元:一是被告湖南外建企业两次支付龚付生105000元;二是原告刘仁达以借款方法向被告湖南外建企业领取工程款207800元。

原告刘仁达施工期间,从28标项目部领取并实际使用爆破物资有:散装765件,硝铵354件,乳化99件,电雷管10219发,爆破物资价款累计409096元。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一是原告刘仁达与被告湖南外建企业,是否系本案适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