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原料场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次
TOC\o1-2\h\z\u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 一般规定 2
2.2 建设规模 3
2.3 规划布局 4
2.4 选址及勘察 4
2.5 施工及验收 5
2.6 运行维护 8
2.7 拆除 9
3 受卸设施 10
3.1 一般规定 10
3.2 受卸 10
4 储存设施 12
4.1 一般规定 12
4.2 煤 12
4.3 矿石及辅料 13
5 混匀设施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配料 14
5.3 混匀堆取 14
6 破碎筛分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破碎 15
6.3 筛分 15
7 输送设施 17
7.1 一般规定 17
7.2 输送线 17
7.3 转运站 18
7.4 通廊 18
8 辅助设施 20
8.1 电气和控制 20
8.2 通风除尘 21
8.3 给水与排水 21
8.4 建筑结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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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在原料场工程中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原料场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维护、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新建的原料场应按当期建设规模并兼顾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建原料场应有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