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已经被公众所知晓,“定”和“订”具有重大区别已经成为常识。但很多人不知道其实定金本身也具有不同的类别,不同的定金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果对定金的性质约定不明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定金有哪些类别呢?不同的类别有哪些特点?使用定金时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一探讨。
01定金的种类及特点依据司法解释,因定金使用目的的不同,定金分为四种:第一种: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常见的定金使用形式,也是被公众普遍熟知的使用形式。顾名思义违约定金就是在发生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的定金,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如约履行。值得注意的是违约定金也是一种默认定金,即在定金的类型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会默认为违约定金。第二种:订约定金。订约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发生于合同订立前,在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时,订约定金开始适用,作为对导致合同不能订立一方的处罚。第三种:成约定金。成约定金的目的在于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本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行为,其担保功能较弱。对于成约定金应当注意的是在负有交付定金义务的一方不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接受,则可视为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生效。此外,还应当注意,因为定金具有实践性,定金未交付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使用成约定金时如果负有交付定金义务的一方不交付定金,则所谓的成约定金也就无法发挥作用,这也是由其属于一种附属条件的性质决定的。第四种:解约定金。解约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解约。在设立解约定金的合同中,接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放弃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在一方以放弃定金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当然的解除合同。
02?使用定金时常见的问题(1)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并约定了双倍返还或没收,是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需要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履行,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定金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可以依照约定处理。(2)定金转化为合同价款后,是否还能够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并不会因为转化为合同价款产生变化,依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再适用或定金目的实现(如订约定金在订约后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定金罚则不再适用。(3)双方均具有违约情形,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目的是处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在双方都有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在一方轻微违约,另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轻微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适用定金罚则。(4)部分履行合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如何适用?此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a、守约方可以要求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b、如果因部分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可以全部适用定金罚则。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两种情况并非矛盾,而是需要不同的把握。对于a情况,应当理解为未履行部分不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甲向乙采购5000套图书,但乙仅交付2000套,剩余不能交付,此时应当按照a情况执行。因为甲已经收到了2000套,属于合同目的部分实现。对于b情况,应当理解为未履行部分的缺失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甲向乙采购一套设备,乙仅交付了设备的主件,但使设备正常工作的配件没有交付,此时应当按照b情况执行。因为设备只有主件、配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正常使用,在没有配件的情况下,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是不可以的。(6)当事人订立连续多个相同的批量性合同中,首个合同定金有效的,后续合同能否适用首个合同中的定金规则?虽然合同是相同当事人订立的相同的连续的合同,但每个合同属于独立的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当然的认定后续合同可以适用首个合同的定金条款,除非具有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