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两种常见的引起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从字面上看,“不可抗力”似乎构成“情势变更”的原因,而“情势变更”似乎属于一种无法掌控的“不可抗力”,实践中也经常容易混淆。但实际上,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变幻莫测的商业环境中,有必要了解二者的区别并提前防范风险。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区别
(一)法律依据
1、不可抗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情势变更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适用条件
1、不可抗力
事件特征:“三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事件后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洪水、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事件(如非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蝗灾、瘟疫等);突发性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暴乱、恐怖袭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等)。
2、情势变更
事件特征: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事件后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常见的情势变更事件: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类(如价格剧烈波动、汇率大幅贬值等);政策法规类(如突发性政策调整、环保标准升级等)、社会事件类(如突发社会事件、供应链中断等)
(三)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情势变更
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四)举证责任
1、不可抗力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事件的存在符合“三不”特征,及对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的直接影响。
2、情势变更
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需证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及对合同如继续履行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如何防范风险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知,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上存在明显不同。不可抗力强调事件完全不可预见且致使合同完全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原则强调如合同继续履行会对一方产生明显不公(并非不能继续履行)。以下笔者简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风险防范参考。
(一)不可抗力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明确不可抗力的含义、列举具体情形,该等情形应符合“三不”特征,如第三人违约、市场价格波动、常见季节性降雨等不属于不可抗力;
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的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文件的要求,避免损失扩大;
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机制,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终止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气象局灾害报告、政府封锁文件等,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可能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3、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部分仍应继续履行,或虽受不可抗力影响但克服困难仍能履行的应继续履行,不可以“不可抗力”作为借口和理由单方终止合同,否则除继续履行外,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二)情势变更
1、合理评估商业风险,在合同订立时,根据合同性质,充分评估市场、政策等可能的变化,避免将商业风险误认为情势变更,如合同一方经营不善破产、正常季节性需求波动、第三方违约等不属于情势变更。为应对价格变化,可加入价格调整条款,如“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30%时重新议价”。
2、约定情势变更的处理机制,在合同中明确情势变更发生时的协商程序和解决方式,尽量约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减少争议。如“受影响方应在知晓事件后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立即展开友好协商。如30日内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提交XX法院/仲裁委员会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或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可执行部分。”
3、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需保留证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如行业协会报告、审计报告、政策文件等),情势变更发生后,应首先与对方协商,寻求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合意,不能直接诉诸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