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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成都市高新区朗基望今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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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0 页
更新时间:2025-06-01
总字数:约5.04千字
文档摘要

成都市高新区朗基御今缘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约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以下简称“选聘方案”)。

本选聘方案中的“选聘”,包括本小区续聘在管物业服务人和另聘其它物业服务人。

本选聘方案第二条的“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适用于本小区续聘在管物业服务人或另聘其它物业服务人。

本选聘方案中,甲方为朗基·御今缘业主大会,乙方为业主大会续聘的在管物业服务人或另聘的其它物业服务人。

本选聘方案内容的未尽事宜,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一、项目简介

本小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天府四街1999号,物业类型为居住类和商业类,其中包括高层住宅、别墅、商业、地下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241099.93平方米。其中,住宅xxx户,住宅建筑面积153922.80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7764.71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库车位65798.85平方米;地下非机动车库2719.60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1911个,小区出入口3个,停车场出入口3个,容积率2.85。

注:上述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小区实际情况为准。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事项(内容)和质量(标准)

参照《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5101/T123—2021)五级标准内容及要求执行。物业服务人承诺的物业服务事项(内容)和质量高于《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5101/T123—2021)的,以物业服务人承诺为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高层住宅:3元/平方米/月;

2.别墅:5元/平方米/月;

3.商业:7元/平方米/月;

4.机动车车位:微型车位80元/月/个;标准车位100元/月/个;大型车位120元/月/个;子母车位160元/月/个。

5.其他类型物业:按照现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的计费方式物业费计费方式为酬金制。

(四)物业服务资金管理

1、酬金计算方式:每月酬金=酬金计算基数*酬金提取比例

1.1酬金计算基数为上月应收取物业费总额,当月提取酬金金额不高于上月物业费实收总额;

1.2酬金提取比例为8%-12%,具体以续聘或另聘的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续聘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为准。

2、酬金起算日期

自乙方进场服务之日(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为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乙方酬金。

3、收缴率考核

合同履行每届满一年,业主委员会对乙方的物业费收缴率进行考核,若上年度收缴率90%(开发商应承担的物业费不计入考核),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按照上年度未收物业费金额的5%计算。

4、其他

4.1酬金计提前须通过业主委员会审核。

4.2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共管账户作为物业服务收支账户。提取酬金后,剩余资金用于物业服务支出,结余资金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

4.3乙方每季度将上个季度资金流水、收支明细及凭证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查。

(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1.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

2.附解除条件:乙方提供服务届满一年起,甲方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对乙方进行服务满意度年度评分,设置“满意”、“不满意”两种评分选项。评分时,参与评分的业主人数超过业主总数(“业主总数”为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认定的投票权总数,每个投票权在满意度评分中为一票)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评分。若服务满意度年度评分中“满意”占比低于参评人数的50%,视为乙方违约,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人;当参与评分的专有部分合计面积超过投票权总面积(“投票权总面积”为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认定的投票面积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参与评分中“满意”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低于参与评分专有部分合计面积的50%,视为根本违约,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每年的满意度调查与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同期进行。

4.合同期满当年的服务满意度年度评分中,参与评分的人数“满意”占比高于60%,且乙方同意继续服务的,则合同自动续延2年。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予以返还,并自业主支付之日起向业主支付超出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业主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经乙方书面催告限期支付仍未支付的,承担违约期间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甲方、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任。

5.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